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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部发〔2016〕140号修订  2017年1月1日起实施

2024-07-10 17:20:30

  

  第一条风湿性心脏病、心肌病、冠心病、先天性心脏病等器质性心脏病,不合格。先天性心脏病不需手术者或经手术治愈者,合格。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排除病理性改变,合格:

  (一)心脏听诊有杂音;

  (二)频发期前收缩;

  (三)心率每分钟小于50次或大于110次;

  (四)心电图有异常的其他情况。

  第二条血压在下列范围内,合格:收缩压小于140mmHg;舒张压小于90mmHg。

  第三条血液系统疾病,不合格。单纯性缺铁性贫血,血红蛋白男性高于90g/L、女性高于80g/L,合格。

  第四条结核病不合格。但下列情况合格:

  (一)原发性肺结核、继发性肺结核、结核性胸膜炎,临床治愈后稳定1年无变化者;

  (二)肺外结核病: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淋巴结核等,临床治愈后2年无复发,经专科医院检查无变化者。

  第五条慢性支气管炎伴阻塞性肺气肿、支气管扩张、支气管哮喘,不合格。

  第六条慢性胰腺炎、溃疡性结肠炎、克罗恩病等严重慢性消化系统疾病,不合格。胃次全切除术后无严重并发症者,合格。

  第七条各种急慢性肝炎及肝硬化,不合格。

  第八条恶性肿瘤,不合格。

  第九条肾炎、慢性肾盂肾炎、多囊肾、肾功能不全,不合格。

  第十条 糖尿病、尿崩症、肢端肥大症等内分泌系统疾病,不合格。甲状腺功能亢进治愈后1年无症状和体征者,合格。

  第十一条有癫痫病史、精神病史、癔病史、夜游症、严重的神经官能症(经常头痛头晕、失眠、记忆力明显下降等),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者,不合格。

  第十二条红斑狼疮、皮肌炎和/或多发性肌炎、硬皮病、结节性多动脉炎、类风湿性关节炎等各种弥漫性结缔组织疾病,大动脉炎,不合格。

  第十三条晚期血吸虫病,晚期血丝虫病兼有橡皮肿或有乳糜尿,不合格。

  第十四条颅骨缺损、颅内异物存留、颅脑畸形、脑外伤后综合征,不合格。

  第十五条严重的慢性骨髓炎,不合格。

  第十六条三度单纯性甲状腺肿,不合格。

  第十七条有梗阻的胆结石或泌尿系结石,不合格。

  第十八条淋病、梅毒、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艾滋病,不合格。

  第十九条双眼矫正视力均低于4.8(小数视力0.6),一眼失明另一眼矫正视力低于4.9(小数视力0.8),有明显视功能损害眼病者,不合格。

  第二十条双耳均有听力障碍,在使用人工听觉装置情况下,双耳在3米以内耳语仍听不见者,不合格。

  第二十一条未纳入体检标准,影响正常履行职责的其他严重疾病,不合格。

  本标准适用于报考对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职位公务员的考生。报考对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职位公务员的考生,其身体条件应当符合《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和本标准有关职位对身体条件的要求。

  第一部分人民警察职位

  第一条单侧裸眼视力低于4.8,不合格(国家安全机关专业技术职位除外)。法医、物证检验及鉴定、信息通信、网络安全管理、金融财会、外语及少数民族语言翻译、交通安全技术、安全防范技术、排爆、警犬技术等职位,单侧矫正视力低于5.0,不合格。

  第二条色盲,不合格。色弱,法医、物证检验及鉴定职位,不合格。

  第三条影响面容且难以治愈的皮肤病(如白癜风、银屑病、血管瘤、斑痣等),或者外观存在明显疾病特征(如五官畸形、不能自行矫正的斜颈、步态异常等),不合格。

  第四条文身,不合格。

  第五条肢体功能障碍,不合格。

  第六条单侧耳语听力低于5米,不合格。

  第七条嗅觉迟钝,不合格。

  第八条乙肝病原携带者,特警职位,不合格。

  第九条中国民航空中警察职位,身高170-185厘米,且符合《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IVb级体检合格证(67.415(c)项除外)的医学标准,合格。

  第十条海关海上缉私船舶驾驶职位、海上缉私轮机管理职位、海上缉私查私职位、出入境边防检查船舶驾驶职位,还需执行船员健康检查国家标准和《关于调整有关船员健康检查要求的通知》(海船员[2010]306号)。

  第二部分其他职位

  第十一条色弱,口岸现场旅客检查职位、海关货物查验职位、测绘及地图印刷方面职位、医学检验职位、纺织品检验监管职位、仪器检验监管职位、化妆品检验监管职位及动植物检疫职位,不合格;色盲(单色识别能力正常者除外),外交部门职位、机电检验监管职位、化工产品检验监管职位、化矿产品检验监管职位、煤矿安全监察执法职位及登轮检疫鉴定职位,不合格。

  第十二条肢体功能障碍,煤矿安全监察执法职位、登轮检疫鉴定职位、现场查验职位及海关货物查验职位,不合格。

  第十三条双侧耳语听力均低于5米,机电检验监管职位、化工产品检验监管职位、化矿产品检验监管职位、动物检疫职位及煤矿安全监察执法职位,不合格。

  第十四条嗅觉迟钝,食品检验监管职位、化妆品检验监管职位、动植物检疫职位、医学检验职位、卫生检疫职位、化工产品检验监管职位及海关货物查验职位,不合格。

  第十五条传染性、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医学检验职位、卫生检疫职位、食品检验监管职位、化妆品检验监管职位、动植物检疫职位、化工产品检验监管职位及口岸现场旅客检查职位,不合格。

  第十六条中国民航飞行技术监管职位,执行《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的Ⅰ级(67.115(5)项除外)或Ⅱ级体检合格证的医学标准。

  第十七条水上作业人员职位,执行船员健康检查国家标准和《关于调整有关船员健康检查要求的通知》(海船员[2010]306号)。

  准公务员们体检的时间和集合的地点都会直接通知本人,到达集合的地点后,会有专人带队去医院进行体检,在此之前是不会公开此次体检的医院。在车上会被要求上交所有的通讯工具,待准公务员们到达后,体检中心也会临时封闭起来。

  正式检查前,也像考试一样,会随机抽签,安检,分发体检表。男领队带男生队,女领队带女生队,一般十几个人一队。同一个项目必须一队人全部都检查完了才能一起去下一个体检项目。

  体检时一些重要项目,医院会抽调门诊专家过来把关,就是为了保证体检结果。如果有考生个别检查项目出问题,领队会马上报给负责医生,由医生决定能不能放行。

  一般小问题,在体检标准范围的,医生都会放行,并且当场就签字。对于问题大的,比如一些指数严重超标,或者查出疾病,领队会报给当天的领导小组,再安排专人去门诊复查。

  一旦确诊,考生要签字,才能算淘汰;一些无法当时确诊的,公示会备注复查。一般一周内会出结果,接到电话的就说明有问题,需要复检,没接到就说明通过了。

  体检项目包括常规体检,比如身高、体重、体脂、血压、肺活量、视力等,还有专科体检,比如外科、内科、耳鼻喉科、眼科、口腔科等。已婚女性还需做常规妇科检查。

  (1)全血细胞分析:

  可了解病毒、细菌感染、贫血、组织坏死、凝血功能障碍等血液疾病。

  (2)肝功能四项:

  可提示肝胆系统疾病,比如急性传染性肝炎、中毒性肝炎,脂肪肝、胆管炎、胆囊炎、药物中毒性肝炎、酒精性肝炎等。

  (3)肾功能二项:

  检查肾脏有无受损,肾脏功能是否正常;

  (4)血糖测定:

  从血糖水平了解是否有低血糖、糖尿病,了解血糖控制情况等;

  (5)肝酶:

  用于检查肝脏有无受损,肝功能是否正常;

  (6)HIV测定:

  用于艾滋病的初步筛查;

  (7)RPR测定:

  判断是否感染梅毒螺旋体;

  (8)尿常规:

  检查泌尿系统是否有炎症等;

  (9)一般检查:

  通过仪器测量人体基本健康指标,例如:血压是否正常,有无体重偏低、超重或肥胖。

  (10)内科检查:

  通过视、触、叩、听体格检查方法,检查心、肺、肝、脾等重要脏器及神经系统基本状况,发现内科常见疾病的重要征兆,或初步排除常见疾病;

  (11)外科检查:

  通过体格检查方法,检查外科系统(皮肤、甲状腺、骨关节、肛肠、前列腺、外生殖器)等重要脏器基本情况,发现常见外科疾病的重要征兆,或初步排除外科常见疾病;

  (12)视力:

青岛社保医疗机构管理新办法今起实行

  检查视力是否正常,有无屈光不正、色盲等;

  (13)验光:

  了解有无近视、远视、散光等情况;

  (14)耳鼻喉检查:

  使用一次性鼻镜检查耳、鼻、咽各部形态、功能是否正常。

  (15)心电图:

  通过在体表特定部位同步记录和分析心脏每一个心动周期所产生电活动变化的曲线图形,为心脏疾病诊断、疗效评价、预后评估提供重要的依据;

  (16)胸部正侧位片:

  检查心脏、两肺、纵膈、膈、胸膜,判断有无炎症、肿瘤等;

  (17)彩超(肝胆脾肾):

  通过超声波影像检查,对肝、胆、肾、胰、脾、血管等器官的内容结构、形态进行检查,可筛查脂肪肝、结石、囊肿、肿瘤、血管瘤、肝硬化、肾实质病变,是腹部脏器必查的项目。

  (1)体检前三天注意饮食,不吃高脂、高蛋白食物,不饮酒,不吃对肝肾功能有损害的药物;

  (2)体检前一晚,勿熬夜、勿饮酒、勿剧烈运动,保持充足睡眠,以保证采血和B超的准确性;

  (3)体检前一天晚餐后不再进食,体检当天早晨禁食、禁水,保证空腹10-12小时抽血,完成空腹检查项目;

  (4)妊娠期间或是哺乳期的女性请预先告知领队特殊情况,申请暂缓放射科的X线检查。